1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1 | ZH******001 |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
2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02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功能水体),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3.执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4.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5.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6.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3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1 | ZH******003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功能水体),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4.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5.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一(五)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4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2 | ZH******004 |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功能水体),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4.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5.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一(五)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5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树林国家级湿地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05 | 国家级自然公园,湿地公园,红树林,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执行湿地/湿地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
6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港地方级海洋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06 | 地方级海洋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
7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07 |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四 |
8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08 |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四 |
9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1 | ZH******009 |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10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2 | ZH******010 | 生态保护红线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
11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2 | ZH******011 | 风景名胜区,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沿海防护林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2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优先保护单元 | ZH******012 | 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五章第四节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13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 ZH******013 | 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
14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 ZH******014 |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
15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 ZH******015 | 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
16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16 | 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17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海防林优先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 ZH******017 | 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8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ZH******001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推进新上企业入园入区,加强建设南平医疗康养产业园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污水收集,提高处理水平,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 |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陵水黎族自治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五章第一节【1】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
19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重点管控单元 | ZH******002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
20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弹性发展区重点管控单元 | ZH******003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
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21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集中建设区重点管控单元 | ZH******004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
环境风险防控 |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22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ZH******005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污水不能并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3.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4.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5.全面开展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排查,重点实施现有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逐步开展空白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治理工程,科学谋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 |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第三节第一小标题 |
23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信息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ZH******006 |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强化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节能管理,推广高效制冷技术、先进通风技术、余热利用技术、能耗管理系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加强建设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污水收集,提高处理水平,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第三节第一小标题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18、22~25、36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一(一)(二)(三) 《陵水黎族自治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
24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 ZH******007 |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1】。 4.有序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提质扩能,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同时”配套设施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污泥处置能力建设【2】。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六)28、二(七)36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1】 《“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 |
25 |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 ZH******001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要求。 |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1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六)28、二(七)36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三(三)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 |
环境风险防控 | 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