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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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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海南
源发布时间: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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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5年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8日

(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5年版)


******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4〕43号)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技术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琼环评字〔2024〕1号)等要求,重点衔接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成果,对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2023年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更新调整,建立更为科学、精准、适宜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更新后,陵水黎族自治县共划定40个陆域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5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7个,面积约525平方千米,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48.5%;重点管控单元7个,面积约270平方千米,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24.9%;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约288平方千米,占全县陆域总面积的26.6%。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15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1个,面积约为532平方千米,占全县近岸海域总面积的27.9%;一般管控单元4个,面积约为1374平方千米,占全县近岸海域总面积的72.1%;无重点管控单元。

依据国家、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最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策文件要求,更新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详见附表《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5年版)》。

附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表



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5年版)


******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陆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7

二、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陆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1陵水黎族自治县陆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单元编码

环境要素细类

管控要求分类

管控要求

编制依据

1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1

ZH******001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2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02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功能水体),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3.执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4.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5.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6.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1

ZH******003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功能水体),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4.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5.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一(五)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2

ZH******004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功能水体),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4.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5.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水字〔2021〕3号)一(五)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高功能水体)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1.5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5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红树林国家级湿地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05

国家级自然公园,湿地公园,红树林,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执行湿地/湿地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第四章

6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港地方级海洋公园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06

地方级海洋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7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07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四

8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08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四

9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1

ZH******009

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1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单元2

ZH******010

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一(一)、(三)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11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一般控制区优先保护单元2

ZH******011

风景名胜区,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沿海防护林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3.执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2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优先保护单元

ZH******012

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海岸防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五章第四节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13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优先保护单元

ZH******013

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1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优先保护单元

ZH******014

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15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优先保护单元

ZH******015

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16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16

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四(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管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17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海防林优先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

ZH******017

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

空间布局约束

执行一般生态空间(沿海防护林区)普适性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五章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8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ZH******001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推进新上企业入园入区,加强建设南平医疗康养产业园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污水收集,提高处理水平,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陵水黎族自治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五章第一节【1】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19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重点管控单元

ZH******002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2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弹性发展区重点管控单元

ZH******003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21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集中建设区重点管控单元

ZH******004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七)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二)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第四章第一节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22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ZH******005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污水不能并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3.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4.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5.全面开展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排查,重点实施现有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逐步开展空白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治理工程,科学谋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三(十)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第三节第一小标题

23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信息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ZH******006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强化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节能管理,推广高效制冷技术、先进通风技术、余热利用技术、能耗管理系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一(一)2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加强建设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污水收集,提高处理水平,确保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47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51号)三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开展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房地产项目自建自营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琼水城水〔2024〕108号)四(三)
《海南省“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章第三节第一小标题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18、22~25、36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一(一)(二)(三)
《陵水黎族自治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19〕6号)二(八)37、38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七(二)

2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循环经济产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ZH******007

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1】。
4.有序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提质扩能,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同时”配套设施处理能力,加强渗滤液污泥处置能力建设【2】。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六)28、二(七)36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8号)【1】
《“十四五”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

25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ZH******001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4.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普适性要求。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三(六)1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2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2022〕18号)二(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琼环气字〔2017〕10号)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2.执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3.执行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二(六)28、二(七)36

《海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琼府办函〔2024〕71号)三(三)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六章第二节

环境风险防控

执行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二、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2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序号

单元名称

单元编码

环境要素细类

管控要求分类

管控要求

编制依据

1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5

HY******001

生态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珊瑚礁)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3.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4.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红树林管理规定等,保护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潟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和底质;保护岛上的鸟类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2】。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2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6

HY******002

生态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渔业资源和海域自然生态系统。
3.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4.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红树林管理规定等,保护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潟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和底质;保护岛上的鸟类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2】。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3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7

HY******003

生态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针对存在海岸侵蚀问题的陵水清水湾等区域,通过珊瑚礁保护修复和人类活动管控,提升珊瑚礁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消浪弱流减灾功能,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空间综合减灾体系。
3.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4.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红树林管理规定等,保护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潟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和底质;保护岛上的鸟类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2】。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三)第8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2

HY******004

生态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级海洋公园)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
2.执行近岸海域环境(海洋特别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在海洋特别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在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红树林、采挖珊瑚和破坏珊瑚礁、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3.地方级海洋公园参照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5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1

HY******005

国家级自然公园,湿地公园,红树林,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内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3.执行湿地公园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4.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

6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8

HY******006

生态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加强海岛生态系统保护。
3.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4.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红树林管理规定等,保护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潟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和底质;保护岛上的鸟类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2】。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珊瑚礁生态保护修复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三)第8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7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3

HY******007

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自然保护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执行湿地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5.执行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

8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4

HY******008

风景名胜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珊瑚礁)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遵循现有法律法规要求,空间重叠区域从严要求。
2.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3.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执行湿地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5.执行珊瑚礁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采挖珊瑚礁;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珊瑚礁。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

9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优先保护区9

HY******009

生态保护区,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近岸海域环境优先保护区(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普适性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2.执行红树林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执行湿地普适性管控要求。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3.生态保护区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且符合规划用途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禁止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4.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红树林管理规定等,保护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潟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质和底质;保护岛上的鸟类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2】。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海南省红树林资源保护专项规划(2024—2035年)》(琼府办〔202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1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海滨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优先保护区

HY******010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风景名胜区普适性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国务院批准前,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行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边界管理。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依法拆除新村港潟湖禁养区内养殖设施。制定海草床生态修复方案完成陵水县新村港黎安港海草床特别保护区新村港片区生态修复工作。
3.开展“一湾一策”,精准治理,加快推进陵水新村湾、黎安港等重点海湾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4.生态保护区参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活动除外。生态保护红线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
5.生态控制区保留原貌,强化生态保育和生态建设,限制开发建设规模。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6.执行生态保护区普适性管控要求。
7.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鼓励探索功能复合利用【1】。
8.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植被;保护海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河口生态系统【2】。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第二章
《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五章第三节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11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控制区优先保护区

HY******011

生态控制区

空间布局约束

1.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与修复为主导用途,在不降低生态功能、不破坏生态系统且符合强度控制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和结构布局调整,鼓励探索功能复合利用【1】。
2.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海岛形态、地形地貌、植被;保护海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保护河口生态系统【2】。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1】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2】第三章第二节

12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近海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HY******001

近岸海域环境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主导功能为渔业用海,可兼容交通运输用海、特殊用海、游憩用海和工矿通信用海,允许适度开展休闲渔业活动。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港口航道;保护渔业资源及产卵场。
2.保护传统渔业资源和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注意海底管线的保护,涉海工程建设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章第二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2.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章第二节

13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游憩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HY******002

近岸海域环境游憩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主导用海类型为游憩用海,可兼容交通运输用海、渔业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和特殊用海,可适度开展休闲渔业活动。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自然岸线和防护林;保护海岛地貌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2.保护河口地质地貌单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沙滩、沿岸地质地貌、自然岸线和防护林。保护海岛地貌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水质、沉积物环境。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章第二节

14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HY******003

近岸海域环境渔业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主导功能为渔业用海,可兼容交通运输用海、特殊用海、游憩用海和工矿通信用海,允许适度开展休闲渔业活动。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港口航道;保护渔业资源及产卵场。赤岭渔业用海区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2.保护岸线;保护河口地貌;保护港口航道。保护海草床;保护潟湖及其生态系统。保护渔业资源及产卵场。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章第二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潟湖入海河流、入河排污口等陆源污染物防治;严格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清退禁养区养殖。
2.禁止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章第二节

15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特殊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HY******004

近岸海域环境特殊用海区一般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主导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传统渔业资源和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污水达标排放,加强水质监测、监管。赤岭特殊用海区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南湾猴岛特殊用海区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保护海域自然生态环境。

《海南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第三章第二节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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